关于做好2013年第四季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建民字〔2014〕20号 建财社〔2014〕84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3年第四季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民电〔2014〕6号)精神和《建德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建政办函〔2009〕23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3年第四季度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发放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2013年12月底登记在册的城乡低保(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三老”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城乡持有效《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
二、发放标准
城镇低保(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社会散居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三老”人员为100元/人。农村低保(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为70元/人,按在册的实际享受相关待遇的人口发放。城镇持有效《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100元/户,农村持有效《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70元/户,按户发放补贴。
三、发放办法
敬老院集中供养人员由市财政直接拨入五保专户;城乡低保(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社会散居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三老”人员的补助款通过社会化发放直接补助到户;城乡持有效《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的补助款下拨到各乡镇(街道)财政,由各地组织发放到位(具体名单及补助数额可到建德市党政办公自动化系统中查询)。
四、资金渠道
本次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各乡镇(街道)应于2月20日前发放到位。
建德市民政局 建德市财政局
201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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