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发放办法》补充规定
各乡镇(街道)帮扶救助办公室(科):
为了进一步规范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发放,使救助资金能更有效、更合理的使用,现就有关《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审核、上报、审批、发证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领对象的条件
申请《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一般家庭:家庭年总收入除去申请前12个月因受灾、意外事故、重大疾病、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的支出后,人均年收入在建德市城乡低保标准120%以下。
(二)困难职工家庭(包括在职、失业、退休职工):家庭年总收入除去申请前12个月因受灾、意外事故、重大疾病、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的支出后,人均年收入在建德市城乡低保标准140%以下。
(三)受灾、意外事故、重大疾病、就学的具体要求:
1、受灾:
(1)住房全部或大部被毁,不能继续入住的,自身无力改造;
(2)生产性设施损失5万元以上,严重影响基本生活。
2、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个人自负医疗费申请前12个月在1万元以上。有子女赡养的,子女人均负担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
3、就学:单亲家庭(父母一方死亡)、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高中段及以上;其他家庭子女就读全日制高校(国家教育部认可的普通高校),不包括就读研究生及以上阶段。就学的支出额高中段以3000元/学年为限,高校段以10000元/学年为限,少于的以实际额计算,超出的不计。
(四)有《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者不予受理。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三胎的一律不予考虑。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是否考虑由乡镇、街道自行确定。
(六)最低生活保障和困难家庭救助不得重复享受。
二、申请和审批
统一按本人申请、村两委会讨论确定、村内公示、乡镇(街道)核实、民政局审批、再次在村内公示这一“三审核两公示”的程序操作。
(一)申请
申请困难家庭,应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不一的,以实际居住地申报),并根据不同情况随附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1、所有申请者都需提供的:
(1)书面困难情况及收入证明(由村、社区盖章);
(2)户籍证明。
(3)户口簿(每位家庭成员)的复印件。
2、根据不同困难原因提供的:
(1)受灾:由乡镇(街道)提供受灾程度证明;
(2)意外事故:提供病历卡、发票(大额)的复印件,相关事故处理的证明材料;
(3)重大疾病:提供病历卡、发票(大额)的复印件,医疗保险报销证明材料;
(4)就学:在读的提供最近一学期的缴费票据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当年新录取高校的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5)残疾人家庭提供市残联核发的残疾证;
3、困难职工需提供:
(1)在职职工由所在基层工会提供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
(2)失业职工提供失业证复印件;
(3)退休职工提供退休证及领取退休金银行卡的复印件。
(二)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请后,经初审合格的方才受理,并由本人填写《建德市困难家庭救助申请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困难情况进行核实,并委托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示,征求群众意见。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完成核实工作后报市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
1、原则上随时申报随时审批。
2、享受期限改为分类确定。其中:
(1)因灾的为1年。即申请批准当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
(2)因病(包括意外事故)的为2年。即申请批准当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3)因学的为1-2年。
申请时已经是最后一学年的,享受期限为1年,即批准当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
其他对象享受期限为2年,即批准当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学习阶段分高中段和大学段两类,分别计算不延续。如:高中段享受期限截至高中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毕业后考上大学的需重新申报。
3、市民政局在发证前将拟批准人员名单交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征求意见。收到名单后,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残联有不同意见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部门有不同意见的民政局不予发证。
三、其他
涉及家庭人口的确定、收入的计算及其他本补充规定中未有明确规定的按原来相关操作办法执行。
建德市民政局 2006-4-10